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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五)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五)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1    

第五章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十五条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七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五十八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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