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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二)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二)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
作者:全国人民…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4-28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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