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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作者:全国人民…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6-3-17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 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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