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局用户:
密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权属市场 | 商品房网上备案 | 房改动态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住房 | 房产论坛 | 信用档案 |
  重庆为经济适用房定“规矩”           ★★★ 【字体:
重庆为经济适用房定“规矩”
作者:徐旭忠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2    
 

  重庆市最近开始实施经济适用房管理新办法。新办法对房屋的建筑面积、购买条件以及上市交易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重庆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首先对房屋的建筑面积上限进行了调整。过去经济适用房单户建筑面积的上限为140平方米,对户型未作规定。近几年,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出现了跃层、错层等豪华户型。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户型设计为平层。 
  新办法规定,今后的经济适用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中等收入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新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是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三是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文章录入:huhu    责任编辑:huh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关于公布实施《增城市住房建
  • 第3季度我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投
  • 西藏首期廉租房工程将惠及千
  • 北京廉租房和经适房将优先安
  • 烟台实行新廉租房政策以政府
  • 国务院研究中心巴曙松:廉租
  • 建设部出台档案管理办法 廉租
  • 三部委:各地土地出让净收益
  • 建设部要求对廉租房实行年审
  • 时评:强势若无约束 廉租房制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主办: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 承办: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济宁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备案编号: 鲁ICP备05022428号
    地址: 济宁市建设北路142号 技术支持: 济宁光大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72100 联系电话:0537-3161169 316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