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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出台2008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 |||||
作者:嘉兴市规… 文章来源: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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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主要在申请审批的程序上有了较大变化。按照2008年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可就近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廉租住房申请对象还需要进行张榜公布,然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辖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辖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属廉租住房保障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登记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属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摇号、选房,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货币补贴证或租赁证。 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还扩大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收入方面将人均年收入标准从低保标准上浮至1.5倍以下,人均住房面积条件从13平方米扩大至15平方米。同时相应提高了保障的标准,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5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有证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金额从10元提高至11元;租金减免标准,对获得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有证困难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标准的75%减免,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且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无证困难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租金减免比例为75%,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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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xian 责任编辑:lixi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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