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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湛江建设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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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市区内实际居住满2年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及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或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家庭在退还补贴金额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基数的房屋包括:一是家庭成员居住、出借、出租的个人所有房屋;二是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三是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的个人所有房屋;四是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人民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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