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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棚户区旧住宅区居民和农民工居住条件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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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旧住宅区是低收入家庭聚居的地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对于改善这些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给予了充分关注。 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应该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棚户区、旧住宅区居民和农民工,是城市的特殊困难群体,他们大部分是城市低收入人群,《若干意见》关注他们的住房问题,彰显了党和国家彻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心,是以民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辽宁等地已经有了很好的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造的经验,并形成了“棚改精神”,使党的威信在群众中树立起来;而为农民工解决住房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城市政府要充分领会《若干意见》的精神实质,以高昂的热情,推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尽快、更好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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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xian 责任编辑:lixi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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