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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并在主流媒体上全文刊登,让全省老百姓知道政府推进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主张。这个文件既贯彻了国家关于房地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又紧密结合了湖北实际,吸收了外省的有益经验;既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充分考虑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是指导全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文件。 为全面了解意见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近日,记者采访了参与起草文件的有关同志。 据介绍,意见是根据今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省长罗清泉的重要批示,在反复调研、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的。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在此期间,他们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先后到江西、福建等省学习考察,在武汉市和恩施州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文稿提交省长办公会审定之前,还书面征求了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几个月的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七易其稿才最终形成。 意见慎重出台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宅商品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从1992年起,湖北省逐步探索建立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为主要内容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并取得初步成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为此,在去年湖北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上,将“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改善困难居民居住条件”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今年的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也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列为十件实事之一。 3月2日,省委书记俞正声、省长罗清泉、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副省长李春明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 3月7日,副省长李春明专门听取了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汇报,并要求省建设厅代省政府起草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按照湖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湖北省建设厅在组织相关处室及武汉、黄石、宜昌三市房管部门负责同志到江西学习考察的基础上,依据现行政策法规,结合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现阶段所能达到的保障能力,起草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代拟稿)》。4月中旬,省建设厅又组织相关处室及襄樊、十堰、孝感、咸宁、恩施房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到福建学习考察,在借鉴厦门等市经验的基础上,对代拟稿作了修改和完善,并先后两次召开各市、州房产部门负责同志会议征求意见。 李春明副省长对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三次听取省建设厅关于文件起草工作的汇报,并两次深入基层调研。 4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罗清泉省长的指示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户保障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分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直7个部门征求意见。 5月18日,李春明副省长再次召集会议,听取了省建设厅的汇报,对文件的修改作了进一步讨论研究。会后,省建设厅又对文件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户保障工作的意见(送审稿)》。 5月21日,周坚卫常务副省长对送审稿作了批示,省建设厅根据周副省长的批示又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6月4日,罗清泉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送审稿。 6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2007[42]号文正式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据介绍,意见的突出特点是操作性强。它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政策措施。 在借鉴外省经验并结合湖北省实际的基础上,意见结合湖北实际,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规定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为了解决既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享受廉租住房制度这部分“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意见提出,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将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到2010年基本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据了解,这一提法也符合国家的有关精神。 为了使经济适用房充分发挥稳定住房价格、缓解供需矛盾的作用,意见提出房价收入比超过6倍的城市每年要按不低于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20%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而为了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买得起,借鉴江西和福建的经验,意见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同时,意见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减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湖北全省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机构除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独立的机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主管部门的有为房产(房改)一家,有的分属建设和房产(房改)。为了避免政出多门,也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理应尽快整合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以实现有限住房保障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因此,意见提出,各地应于今年年底前在房产主管部门内明确具体承担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从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到送审稿都有六个部分,其中,第五部分为“积极探索住房保障的多渠道实现形式”。然而,既然是探索就没有约束力,操作性不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就有一定难度,为此,意见正式出台时删除了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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