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局用户:
密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权属市场 | 商品房网上备案 | 房改动态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住房 | 房产论坛 | 信用档案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四)           ★★★ 【字体: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四)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第四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文章录入:lixian    责任编辑:lixi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 重庆市在业内率先“变法”,
  • 济南:出台房屋租赁管理暂行
  • 济南:2月份房地产转让创新高
  • 山东出台房地产交易收费新标
  • 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地产权属
  • 山东整顿商品房交易秩序
  • 房屋租赁有七种形式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主办: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 承办: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济宁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备案编号: 鲁ICP备05022428号
    地址: 济宁市建设北路142号 技术支持: 济宁光大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72100 联系电话:0537-3161169 316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