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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           ★★★ 【字体: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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