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局用户:
密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权属市场 | 商品房网上备案 | 房改动态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住房 | 房产论坛 | 信用档案 |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事管发【2003】81号
作者:山东省省…    文章来源:相关厅局文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17    
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省直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深化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省直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予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己购公房)上市交易行为,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职工购买的省直存量住房、职工全额集资新建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 押等行为。   第三条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检查。   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为省直机关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四条 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符合上市条件的省直机关已购公房,均可上市交易。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土地登记的,允许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先行上市交易,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山东省省直机关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房屋平面图;    (七)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计算审批表;    (八)物业管理和水、电、暖、气等费用结算清单。   第五条 已购公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拆迁公告冻结范围内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四)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    (五)省直机关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超标准住房暂缓上市,其交易办法另行规定。    (一)机关办公区及学校教学区内的;    (二)涉及安全、保密的党政机关及单位集中宿舍区内的;    (三)原产权单位与购房职工有约定的。   第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租住或按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合集资建房)。   第九条 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 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3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并符合上市条件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第十一条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供水、供电、供气的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   第十二条 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停止其交易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处理。   第十三条 省直已购公房上市,在济南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省直机关专柜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huh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主办: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 承办: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济宁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备案编号: 鲁ICP备05022428号
    地址: 济宁市建设北路142号 技术支持: 济宁光大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72100 联系电话:0537-3161169 316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