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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市场检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市场检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鲁建房字〔2002〕13号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建设厅文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4-15    
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市场检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鲁建房字〔2002〕1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为的通知》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8月《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的意见》文件精神,省建设厅决定今年上半年组织力量,并邀请省监察厅、省工商局参加,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2001年度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现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检查方案和《2001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办法》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检查的认识。近几年,我省房地产开发发展迅猛,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成绩喜人。但也暴露出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一些混乱问题,并且已经影响到了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社会的稳定,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去年省建设厅、监察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整顿规范意见》(鲁建发[2001]41号)印发后,各市行动迅速,制定方案、进行自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部分城市还存在着工作不够扎实深入、对查出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查处力度小和上报整顿规范查处违法违规月报表迟缓、报喜不报忧等问题。希望各市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确实解决好问题,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再上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明确检查内容。房地产开发涉及部门单位多,包含专业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这次检查重点从"六查"入手:一是查项目、查资质。对未取得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托欠工程款等问题的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二是查招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或未招标的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是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是查监理;六是查"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要从严把关,加大查处力度。目前各市自查基本完成。通过调查情况看,有的市存在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难和处罚力度小的现象,影响了开发市场整顿规范的效果。下一步,要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那些在城乡结合部乱开发、无资质开发的、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要坚决查处。对自已处理有困难的,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监察、工商、法院等部门协商,形成强大合力,切实把整顿房地产市场工作抓出实效。   为了及时掌握各市工作开展的详细情况,自通知下达20日内各市将2001年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查处违法违规月报表(2002年1月一至四表)上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在上报表中要根据自查的实际情况上报,要报实情、报实据,避免隐情不报、漏报、不按时限报的问题,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结案的要迅速结案。对隐瞒实情的,要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建立健全项目台帐。这次检查的开发项目是从2000年以来的开发项目,各市要根据要求,自通知下达20日内把项目台帐建立好,以便检查组检查时确定抽查项目。   四、结合开发市场检查搞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建设部建住房[2002]44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提出,要切实加强对开发资质的管理,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资金不到位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开发新项目。并列举了超资质开发、擅自转让房地产项目等十二种不良行为。各市在自查时,如发现上述问题,坚决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要根据《2001年度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办法》,重点年检开发企业的开发业绩、遵纪守法、注册资金和完善小区配套设施、落实拆迁方案、交纳各项费用等情况。各市要根据各项检查情况,拿出处理方案,保证在原开发企业总数的基础上淘汰10%以上。   五、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努力把各项工作落实好。本次市场检查和资质年检工作内容多、任务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主要领导要靠上抓,统筹安排,合理分工,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要争取监察、工商等部门的支持,主动提供情况,为他们执法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请各市根据本通知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1: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检查方案     2: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     3:《2001年度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办法》     4: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表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一览表     6: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检查方案      根据鲁建发[2001]41号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各市规范整顿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工作进行检查。为搞好这次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各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工作的检查,进一步掌握全省总体工作进展情况,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遵循开发建设程序方面的情况,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开发经营、开发管理等方面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各市开发建设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情况,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全面整顿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使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开发企业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二)开发企业是否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开发企业是否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六)以自建自用名义审批的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七)是否按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拆迁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九)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  (十)是否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擅自预售商品房,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实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并且《住宅质量保证书》保修内容能否兑现;  (十一)是否按规定报审、发布房地产广告,销售面积有无“缺斤短两”;  (十二)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无违反合约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十三)是否按国家规定实行项目委托监管,明示或暗示勘察、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  (十四)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综合开发费、开发管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  (十五)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制度建立情况;  (十六)落实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查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改情况。   三、检查项目范围   检查范围:2000年以来开发建设的项目。   检查开发项目分为以下五类: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高档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商业用房。   具体检查项目应有以上五类项目(每类1-2个),采取从市项目台帐中抽取项目的办法。   四、检查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城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总体工作情况,资质变更后工作落实情况及清理情况;  (二)实地抽查开发项目,向开发单位下达材料送审通知单;  (三)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组意见;  (四)向被检查市建设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反馈检查组意见,对有关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五、检查依据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的意见的通知》(鲁建发[2001]41号)、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为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和《2001年度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办法》等。   六、检查结果   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集中向当地反馈情况,对查处的问题当场予以指出,并下达整改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留给当地,一份带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建设厅发文提出处罚建议,责成当地依法处理,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七、检查组人员组成   检查组由省建设厅领导带队,监察厅执法室、省工商局有关人员和建设厅有关处室参加,并从设区的市执法办、开发办、规划局、房管局、工商局抽调部分人员。每组人员4-6名。   八、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周密组织、保质保量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通过检查把情况摸全、摸实,把问题搞准、搞透。  (三)严肃工作纪律,保持严谨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3:                  2001年度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开发企业行为,保护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   第三条 开发企业年度资质年检(以下简称资质年检),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企业进行资质检查,确定其开发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 省、市、县(市)各级开发主管部门是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主管机关。 一级资质开发企业由省、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初检后,按有关规定报建设部年检。二、三级资质的开发企业由设区的市初检后,报省年检;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开发企业,由省年检。济南、青岛三级以下(含三级)资质由两市年检后,报省备案,其他设区的市四级以下(含四级)资质由各设区的市年检后,报省备案。   第五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5月1日至7月30日。开发企业或县(市)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于5月15日前向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报送资质年检材料;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于6月10日前,对开发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应占开发企业总数的10%以上),并于7月10日前将有关年检材料上报省建设厅。一、二、三级资质(三级资质济南、青岛除外)开发企业所有资质年检材料和资质年检汇总表由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济南、青岛两市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其它市区的市的四级以下(含四级)资质年检汇总表、资质年检申报表和信用体系软件上报省建设厅。   第六条 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应的变动情况;  (二)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  (三)开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四)开发企业遵纪守法情况。   第七条 资质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开发企业申领、报送资质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开发主管部门实地审核开发企业情况;  (四)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或初步意见,并根据审核权限加盖资质年检戳记(戳记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五)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将资质年检有关材料和意见上报省建设厅;  (六)开发主管部门发还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工商行政部门印章>);  (四)开发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开发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加盖开发主管部门印章);  (六)开发企业上年度基层表(加盖开发或统计主管部门印章);  (七)经济、技术、财务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公证书(劳动合同需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聘用证书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八)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合同、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和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和执行情况材料;  (十)开发企业信用体系软件;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开发主管部门要对开发企业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对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条 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一)合格: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规定等级标准及有关规定,且符合以下要求的:   1、开发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和重大合同纠纷,企业信誉良好;   2、及时响应和落实政府产业政策和要求;   3、开发建设项目能按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   4、开发项目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5、按时提供开发统计报表;   6、按规定要求交纳各项费用。  (二)基本合格: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等级标准,且无违法行为;注册资本、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等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其它指标连续两年达资质等级要求的60%以上的,有职称的技术人员达到资质标准80%以上的。  (三)不合格:开发主管部门对低于基本合格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资质年检不合格。   1、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连续二年无开发经营业务、倒卖资质证书的;   3、开发企业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4、开发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的;   5、开发项目拆迁安置方案未落实的;   6、不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   7、设立房地产开发子公司,而子公司没有申办开发资质的;   8、未按规定要求交纳各项费用的。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开发主管部门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资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谎报年检材料的,一经发现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被定为基本合格的开发企业,限期半年内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保留原资质等级;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   第十四条 被定为不合格的开发企业,开发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并提请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开发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应是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用印的全国统一证书,否则视为无资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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