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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出台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 |||||
作者:芦燕娟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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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明确五种情况为房屋租赁行为: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以合作、合资、联营(包括承包经营)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新设立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商场等营业场所将其客房、柜台、车位或附属建筑物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经营、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的;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全部或部分房屋的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含承包经营)等行为。 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属违章建筑未经依法处理的房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在本次出台规定中将被禁止 出租。 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和租赁变更合同,房屋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二十年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租赁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管理部门将对符合登记备 案条件的承租人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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