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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 【字体:
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旅游渡假区建设局: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已全面展开,进展有序,但在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实际问题,为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实施,把这一民心工程办实办好,本着尊重事实、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建委《关于印发〈仁和花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申购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关于家庭年收入证明的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家庭年收入证明包括三种: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申请廉租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信》。3、其他收入证明。其他收入证明是指,一是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上年度劳资部门发放的工资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申请人已退休的,提供在原单位或社保部门领取退休金数额的凭据及相关证明;三是申请人无工作单位或固定职业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鉴于低收入家庭的确认工作刚刚开始,民政部门办理《申请廉租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信》时间过于仓促,因此,在申请家庭未取得“低保证”或《申请廉租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信》的情况下,可凭“其他收入证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关于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问题

已婚子女无住房与父母同住的,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成员(含父母)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2、家庭年收入(不含父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

三、关于受理集体户和空挂户申请的问题

集体户或空挂户可以选择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之一的社区居委会或家委会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收入、住房证明,经居委会(家委会)受理合格后,按程序逐级上报。

四、关于两人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问题

两人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各自户籍都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如一方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该家庭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其中一方户口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有城区户口的一方又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关于市直单位或企业职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问题

市直单位或企业职工申购经济适用房时,可向其家委会或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家委会(居委会)受理合格后,按程序逐级上报。

六、关于住房面积的确认问题

对申请家庭现住房情况的确认,只审查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私房(含未领取房产证的自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租赁、借住他人住房的不作为私房对待。租住单位公房或房管局直管公房且无其他私房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申请时须具结“购房后退出公房保证书”。

 

 

 

 

二○○八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房产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   通知         
 抄报:市建委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8810日印发   

文章录入:huhu    责任编辑:hu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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