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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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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8]45号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旅游渡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销售范围和对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和北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在同一户口簿上新迁入人口须满2年以上;家庭人口包括正在服兵役和在外就学未婚的子女。 2、一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二人家庭年收入1.6万元以下,三人(含三人)以上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参加房改、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5、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是指年满30岁周岁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的家庭。 购房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购房申请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人已有住房: 1、私有住房,包括私房拆迁(含拆迁货币补偿)待安置的住房以及与他人共有的住房和暂未登记发证的房屋。 2、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3、 4、拥有住房的离异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审批程序 市房产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工作。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须持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到所在居委会(或单位,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家庭填写《济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汇总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交《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已离婚证明。 3、无房或有房没有达到规定保障标准的,由所在的居委会出具证明。租住房管部门公房的,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腾退公房的保证书。 4、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低收家庭证明信》,其他收证明。 所在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核实。经初审合格的材料汇总后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在其居住地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 市房产管理局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市房产管理局对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的先后顺序,发放《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标准。 取得《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的家庭,按其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适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逾期不参加选房或选房后30日内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资格。 三、 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涉及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万无一失。 对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取消其购买资格;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房屋,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人员违反程序、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房产管理局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销售方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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