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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建发[2000]59号
作者:声建设厅    文章来源:建设厅文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0-8-8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从严审批,严格把关  该《实施细则》是根据建设部令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起草的,对原《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鲁建房发[1997]157号文)做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 、开发实力、质量水平、人员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一律按《 实施细则》执行,对现有开发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核定资质等级 。 为解决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各市地在审核和新批房地 产开发企业时要实行总量控制,要对照《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清理检查开发企业,重点核查 注册资金、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等 内容。要求逐项核查,从严把关,争取使全省房地产企业总数减少10%左右。为了把审查换 证工作做扎实,各市地按鲁建房字[2000]16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 业经营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检查工作适当延长,前文所述的检查内容须在明年3月份 前完成并上报省建设厅。  二、切实做好资质管理的衔接并轨工作 (一)资质标准的衔接。《实施细则》在充分吸收部资质管理规定和老的省资质管理规定的基 础上,增加了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持有岗位资格证书人员、质量 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和品牌小区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管理水平。因此,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仔细研究 政策标准,从严把握,促进开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资质等级的衔接。此次开发资质审批定级有了较大变化,《实施细则》设定了暂定资质 ,属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都必须从暂定资质开始,然后根据注册资金、开发 年限、业绩、技术实力等情况,逐步定级升级。同时,《实施细则》取消了项目资质。各地 建设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时,要吃透政策界限,避免实施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 (三)资质审批的衔接。《实施细则》给各设区的市下放了部分资质审批权限,规定“济南、 青岛两市所属企业的三级资质、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 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由省建设厅分别委托济南、青岛两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建设 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发证。”但是,为了实现开发企业总量控制,《实施细则 》又要求“每年各市地根据开发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等情况上报年度四级资质、五级资 质、暂定资质(济南、青岛加报三级资质)审批计划,省建设厅进行平衡后下达指标计划,实 行总量控制。每年省建设厅根据下达的指标计划将资质证书统一编号加盖省建设厅公章后发 给各市地,由市地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填发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接到备案后20日内无 疑义生效。” (四)资质年检的衔接。资质年检同资质审批是相对应的,由资质审批发证部门进行。具体年 检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检后报建设部年检。二、三级资质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三级资质济南、青岛除外)初检后,报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年检;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开发企业,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济南、青岛所属企业的三级资质、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 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 门初检,分别报济南、青岛市或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年检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 (五)改制企业的资质衔接。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改革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实 现形式的多样化,各地已逐步开始对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为衔接好 改制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和换证工作,对原为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改制后因注册资金、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和开发业绩达不到新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的企 业,要提供改制文件和《企业产权交易报告书》,经市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建设厅 审核,一律换发《暂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2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可根据 其注册资本、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和开发业绩,对照新标准,核定等级,换发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  三、加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执法处罚力度,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 此次《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部资质管理规定制定了一系 列规范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条款,对开发企业超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工程质量低劣、发 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烂尾工程、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都做了详细、严厉的处罚规定。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依法查处,依法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决不姑息迁就,使开发管理工作 走上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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